宝通集字【2011】第06号
各部门、子公司、天津事业部、唐山事业部及业务合作单位:
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,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,现正式启用新型电子防伪“企业法人名称章(公章)”、“合同专用章”,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1.即日起我公司正式启用新“北京宝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章(公章)”,原“企业法人名称章”即日起作废。
2.即日起我公司正式启用“北京宝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(1)”、“北京宝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(2)”,原“合同专用章”即日起作废。
特此通知
北京宝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
行政部
2011年11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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